《中华人民***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前置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书(可到所在地工商分局领取);
2.如需名称,凭申请书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进行名称核准;
3.凭名称核准通知书到农林局办理动物养殖合格证 ;
4.携带本人身份证、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为住宅的属改变房屋用途,应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及上述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工商分局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