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四类情况可以公务租车
按自治区本级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统筹使用本单位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后仍无法保障的,可进行公务租车:
1、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主办或承办自治区及以上层面开展的大型活动。
2、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举办或组织多人参加集体性会议、培训、集会、参观、党建、群团等活动,不便个人单独前往的。
3、为接待上级部门考察调研、接待外宾、应对紧急公务出差和处理突发情况的。
4、前往乡镇及村屯开展联合调研、检查等,工作地点无公***交通或公***交通不便的,应按就近原则从出差目的地附近市县城区租用车辆。
公务租车类型的标准
各单位根据乘客人数、经费预算、使用地点等因素考虑。
扩展资料:
租用公车还需要注意以下两方面:
1 、单次公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
《办法》规定,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租用车辆,单次公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含10天),超过10天的,必须报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2、 租车期间个人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补贴
根据自治区规定,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对此,《办法》明确,属于出差性质的公务租车,租车期间个人不再领取80元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补贴;乘坐其他单位提供车辆的,则由个人在领取的交通补贴中,向提供车辆的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务租车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的公务租车经费预算,在部门年度预算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原则上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安排。
宁远县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