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货币:是以信用活动为基础产生的、能够发挥货币作用的信用工具。信用货币的形式主要有商业票据、银行券和存款货币,主要以银行券、汇票、支票等形式存在。信用货币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由于世界性的经济危机,许多国家被迫脱离金本位和银本位,所发行的纸币不再能兑换金属货币,信用货币应运而生。
信用货币作为一般的交换媒介需要有两个条件:一是人们对此货币的信心;二是货币发行的立法保障。二者缺一不可。目前信用货币又可分为以下几种形态:①辅币。其功能是担任小额或零星交易中的媒介手段,多以贱金属制造。②现金或纸币。主要功能也是担任人们日常生活用品的购买手段,一般为具有流通手段的纸币,其发行权为政府或者金融机构专有。
2、电子货币包括信用卡,电子转帐终端等组成的银行交易工具和业务。
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支付机制。所谓储值是指保存在物理介质中可以用来支付的价值,如智能卡。这种介质亦被称为电子钱包。当其储存的价值被使用后,可以通过特定设备向其追储价值。而预付支付机制则是指存在于特定软件或网络中的一组可以传输并用语支付的电子数据,通常被成为数字现金。它通常由一组组二进制数据流和数字签名组成,可以直接在网络上使用。电子货币产品主要被设计用来替代流通中的通货。
它与传统货币在本质、职能及作用等方面是相同的,本质上都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储藏手段和世界货币五种职能。电子货币除了具有货币的这些一般属性外,与通货相比,它是一种“无形”货币,有着许多通货所不具有的属性:电子货币由电子脉冲代替纸张传输和显示现金,通过微机处理和存储,没有传统货币的大小、重量和印记;通货一般由中央银行或特定机构垄断发行,而电子货币从目前来看,既有中央银行发行的,也有一般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发行,传统通货是以中央银行和国家信誉为担保的法币,由货币当局设计、管理和更换,被强接受和使用,而目前的电子货币大多由不同的机构自行开发设计,其担保主要依赖于开发商自身的信誉和资产,其使用只能宣传引导,不能强迫使用;电子货币在使用中要借助法定货币反映和实现商品的价值,结清债权和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