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境货物报检单;
2.输出国家或地区正本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及相关报告或文件。木材进口报关,进境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当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予以声明;进境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具体要求见国质检函〔2001〕202号)。
3.正本的产地证书;
4.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及发票、装箱单;
5.海运提单;
6.代理报检委托书(仅适用于木材进口报关代理报检);
7.仓储合同(仅适用于在口岸进行仓储贸易的进境原木、板材);
8.发货人提供的检尺码单(发货检验码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