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
1,你所说的,你们公司从东莞搬到深圳,在劳动法里叫做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你,而并非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按你在公司工作的年限,一年补偿一个月,不满半年的补偿半个月的标准。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由于你们公司贴的公告出来说四月一号搬厂,所以作为劳动者,要等到4月1号以后,等你们公司确实有搬厂的可能性,也就是等公司4月1号以后,把公司搬迁这件事情实实在在的发生以后,在去找公司协商,如果与公司协商不了,在去申请劳动仲裁。这是你作为劳动者就要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公司搬迁时张贴的公告,公司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厂房的终止合同,村委会开具的相关证明,公司搬厂时,转移机器时,劳动者要拍照等等。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希望能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