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使用15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2、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3、19座(含19座)以下出租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使用8年。不得办理延缓使用。
东南得利卡绝大多数属上面的第二类,最长可用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