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06-18?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挂牌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现将《彬县煤矿采空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彬县人民政府
. ? 2014年6月16日
彬县煤矿采空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采空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工作,维护沉陷区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搬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彬县境内所有缴纳地质灾害防治基金的煤矿企业采空沉陷区内受灾居民的搬迁安置。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受灾居民搬迁安置补偿仅限于居民的受灾房屋、构筑物和附着物。
第四条 煤矿采空沉陷区搬迁安置工作应遵循"先搬迁,后开采"、"拆迁与维修加固相结合"、"统一规划和分期实施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彬县煤矿采空沉陷区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采空办)负责全县煤矿采空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搬迁管理第六条 对矿区已发生地面沉陷、地表裂缝等灾害,引发居民房屋受损的,由县采空办负责,按照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聘请具有国家资质单位对受灾房屋进行级别鉴定,A、B级实施原地加固维修,核定加固维修费用标准;C、D级实施整体搬迁安置。
对实施加固维修的房屋需定期进行观察,发现受损程度加剧的,重新鉴定,符合C、D级标准的,纳入搬迁安置。
县采空办将居民受灾房屋级别鉴定结果在村庄定点向群众张榜公告,期限为7天。
县采空办将鉴定为A、B级居民受灾房屋核定的加固维修费用上报县政府审批。
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停止办理采空办已审查确认的搬迁安置户的宅基地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审批手续。
第八条 所辖公安派出所负责,以当地派出所户籍底册记载为依据,结合农村土地分配政策、婚丧嫁娶等因素,调查核定辖区内镇、村组居民搬迁安置户数、人口等基本情况,将核查结果在村庄定点进行张榜公布,期限为7天。同时,停止办理搬迁区域内户口迁入、分户等工作。
需搬迁安置村庄户数及人口认定截止日期为搬迁安置公告公布之日。
公安部门将核实的搬迁安置户数及人口情况报县采空办。
第九条 县采空办负责,按照采空沉陷区治理年度计划,将确定搬迁安置的村组居民,上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条 县政府审批后的搬迁安置居民,县采空办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镇、村组发布搬迁公告。公告应写明以下内容:1、搬迁村庄名称;2、初步搬迁计划;3、搬迁安置标准;4、禁止建设内容等。
第十一条 县采空办负责,由具有国家资质单位对搬迁安置的居民受灾房屋及其构筑物、附属物进行评估。资产评估结果,须经镇村负责人、住户同意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
县采空办将资产评估结果在村庄定点进行张榜公布,期限为7天。并将评估资产总额汇总上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所属镇政府负责制定村(组)搬迁安置方案,报县采空办审定后,并以通告等形式告知搬迁安置户。
第十三条 县采空办负责,按照《彬县2013-2030年煤矿采空沉陷区治理规划方案》,选定搬迁安置地址。
第三章 安置方式第十四条 搬迁安置实行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
第十五条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均不重新划拨宅基地。按照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彬县煤电化一体项目建设区土地征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彬政办发〔2013〕153号)土地征用价格标准,折算出原宅基地补偿价格。
安置费由辖区镇政府负责,按照住户房屋资产评估价值和原宅基地补偿价格的总额,根据原有灾房自行拆除进度向搬迁住户分期支付,并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书》。
第十六条 选择产权置换安置的,以住户现有住房为依据,对房屋产权人进行新建住房安置,其新住房产权属居民个人产权。
若群众居住房屋资产评估价值低于新建设安置房成本价的,差额部分由群众个人承担。若群众居住房屋资产评估价值高于新建设安置房成本价的,超出的部分价款,在该户主原受灾房屋自行彻底拆除后,一次性支付清。
第四章 安置建设标准第十七条 搬迁集中安置点坚持"五统一分"。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竣工验收和分户自主建房。安置新村要在进村路口建立永久性标示牌。
1、所建房屋必须为砖混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以联排式低层住宅、单元式多层住宅为主,联排式低层住宅控制在2-3 层。其中,大型社区低层住宅占地不超过20%;中型、小型新型农村社区低层住宅占地不宜超过30%。
2、在城镇、社区集中安置的,建设60 m2、80 m2、100 m2、120m2四个档次住宅,统一规划、统一建房。
3、在非城镇、社区统一安置的新农村含中心村,由镇村统一规划,分户建房,建设用地指标每户260m2(含40m2公***面积)。各镇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设不同档次的住房。
4、在中心村周边集中安置并形成农村社区的,房屋建设应整齐集中,绿树环绕,建筑风格与自然风貌和谐一体,凸现当地特色和文化风格。
5、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搬迁后的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搬迁居民腾出的房屋由各镇政府负责,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统一组织拆除,并进行复垦。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
6、集中安置社区和新村建设要达到"布局优化、道路硬化、环境绿化、路灯亮化、卫生洁化"的基本要求。水泥道路、供水管道、污水管网、供电设施、网络缆线、太阳能路灯、花园、水塔、水井等公***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室、文体活动场所等公***服务设施必须建设齐全。
第十八条 城镇、社区安置楼要达到基本居住条件,标准如下:水泥地面,天棚墙壁涂白,厨房安装洗菜盆,水龙头,卫生间安装洗面盆、坐便,室内安装普通灯具,安装室内门、进户防盗门。
第五章 安置补偿标准第十九条 房屋按建筑结构类型***分五等,分别为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砖土木结构和土木结构。
居民受灾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彬县煤电化一体项目建设区土地征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彬政办发〔2013〕153号)规定标准执行,根据物价上涨指数,每三年作以调整。
第二十条 自搬迁安置公告发布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规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未经批准新建的房屋和构筑物;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用途;
(四)擅自在原房屋上新建加层或装修的;
(五)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的;
(六)抢栽抢种的树木;
(七)分列新户名的;
(八)违反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居民受损房屋鉴定为A、B级,按照核定的加固维修费用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 对建设活动板房予以过渡安置的,按照每户每代人20 m2 面积标准(包括单独厨房)计算,居民搬迁入住安置房后,临时过渡安置房作为生产用房;对在安全区域内租赁房屋予以过渡安置的,按照每人每年一次性1000元标准发给过渡费,居民搬迁入住安置房后,过渡费终止发放。
第二十三条 搬迁安置村组中的贫困户和五保户,由所在镇政府制定安置方案,经县采空办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批。
鳏寡孤独老人按本人意愿,可分别入住县养老中心或本镇中心敬老院供养,在享受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问题上和村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六章 安置项目建设第二十四条 安置项目建设用地,由县采空办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各相关镇政府配合,在规划的安置点,征用建设用地。
安置项目建设用地在同一村组内,由辖区镇政府协调解决;建设用地跨村组,由国土资源局协调征用。
县城区域建设用地征用标准按照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河彬县城西段堤路结合工程三十年一遇洪水淹没区土地两权回收及附着物清理补偿办法的通知》(彬政办发〔2014〕23号)规定标准执行。
县城外建设用地征用标准按照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彬县煤电化一体项目建设区土地征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彬政办发〔2013〕153号)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安置项目建设由所在镇政府组织搬迁安置居民自行建设。
第二十六条 安置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责任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责任制以及参建单位法人代表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安置房分配等,要有村组村民代表全程参与监督。
第七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七条 居民搬迁安置费用包括如下:
(一)居民原宅基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重置价格补偿费;
(二)货币安置居民原宅基地补偿费;
(三)居民房屋加固维修费;
(四)居民搬迁安置点征用土地费、住宅建设费;
(五)居民过渡安置费;
(六)居民集中安置社区、新村公***福利设施建设费。
第二十八条 居民搬迁安置费用,经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及时足额划入县采空办专用账户,需调整时,应按程序申报,履行变更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镇政府按照程序向县采空办报送煤矿采空区居民搬迁安置费用等相关预算资金计划,申请所需补偿资金。
第三十条 县采空办会同县财政局严格按照煤矿采空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资金审批程序,对各镇政府报送的相关预算资金,进行严格审查。经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到搬迁住户所辖镇政府专用账户。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采空办负责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检查、监督,确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采煤沉陷区住户已经安置赔偿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