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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因超载被罚,你觉得救援车可以有适当的“特权”吗?

被罚款肯定是不合理的,救援车当然需要有特权。

被罚款的原因是因为超载,那么有几个问题大家讨论一下。

1、救援车里面除了救火的必要设备会放置其他的东西吗?

肯定不会!难道救援车去救火,还带上几十斤水果吗?

2、救援车可以因为自身超载而舍弃必要的救援设施吗?

肯定不可以!难道因为超载,就不带水,不带水管和喷头了吗?

3、不能超载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公路不能承受超载车辆的重量,会加快路面的损坏。那么我们会因为加快路面的损坏而不去救援吗?

肯定不会!那以后就不用有救援车了,直接用救援飞机好了。

4、不能超载的另外一个原因是,超过车辆符合的重量会导致车辆行驶中出现车胎、车轴变形等原因,行驶的过程中容易造成事故。救火救援车会出现这样情况吗?

肯定也不会,救援车都是经过特殊的设计,特别生产出来的,车体的状态完全能承受救援设备的重量。

那么车体的重量不可减轻,那难道每一次救援车出去救援,经过收费站都要被罚款吗?罚款的目的是督促改正,救援车没办法进行自身的“改正”,罚款也就没有意义了。

其实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来救援车享受适当“特权”是无可奈何又非常必要的,并且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包括救援车在内的特种车辆是可以有特权行驶。

特种车辆可以按《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的特权行驶。比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在执行任务途中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当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非紧急任务是不享有特权,这次的事件中是扑火归队途中,法律上看是不符合特权前提的。

那么我们就在“法外”的“人情”中来看救援车是否可以有适合的特权。

不知道大家对于窗口的“军人优先”怎么看?

我想大多数人都会觉着这是理所应当的,为我们负重前行的军人有这样的优待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那么对于扑火救灾,救人性命于烈火中的最美逆行者来说,有些适当的特权不对吗?

况且这件事情本身的超载处罚就是很不合理的,不合理的事情不罚款也并不能说是“特权”。

当然这次实践中,收费站也进行了说明,超载是设备自动记录的,后期将会进行人工审核,审核时不会对于救援车进行罚款。

最后温馨小提示:我们在驾驶过程,如果遇到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一定要注意避让,让他们先行,小小一个动作可能就拯救了人的性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