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护对象的水雾喷头数量应根据设计喷雾强度、保护面积和水雾喷头特性计算确定,其布置 应使水雾直接喷射和覆盖保护对象,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加水雾喷头的数量。
2 水雾喷头、管道与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安全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水雾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
4 水雾喷头的平面布置方式可为矩形或菱形。当按矩形布置时,水雾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4倍水雾喷头的水雾锥底圆 半径;当按菱形布置时,水雾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7倍水雾 喷头的水雾锥底圆半径。
5当保护对象为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时,水雾喷头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雾喷头应布置在变压器的周围,不宜布置在变压器顶部;
(2) 保护变压器顶部的水雾不应直接喷向高压套管;
(3) 水雾喷头之间的水平距离与垂直距离应满足水雾锥相交的要求;
(4) 油枕、冷却器、集油坑应设水雾喷头保护。
6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时,水雾喷头与储罐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0.7m。
7 当保护对象为球罐时,水雾喷头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雾喷头的喷口应面向球心;
(2) 水雾锥沿纬线方向应相交,沿经线方向应相接;
(3) 当球罐的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m3时,水雾锥沿纬线方向应相交,沿经线方向宜相接,但赤道以上环管之间的距离不应 大于3.6m;
(4) 无防护层的球罐钢支柱和罐体液位计、阀门等处应设水雾喷头保护。
8 当保护对象为电缆时,喷雾应完全包围电缆。
9 当保护对象为输送机皮带时,喷雾应完全包围输送机的机头、机尾和上、下行皮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