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统计调查,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科学管理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提高名录库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遵循“全国统一管理、专业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同参与、信息资料***享”的原则。
第三条 名录库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
(一)识别信息是指单位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地址和区划,以及联系方式等;
(二)属性信息是指单位所属行业、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开业时间、营业状态,以及法人单位与其下属产业活动单位的关系等;
(三)数据信息是指单位从业人员、资产和收支情况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内部相关单位要合理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同做好各项工作。
第六条 各级统计局普查中心(或指定的专门机构)是名录库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并实施名录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
(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名录库***建***享制度并付诸实施;
(三)负责实施基本单位统计调查和名录库维护更新专项调查;
(四)负责对名录库进行周期性全面更新和经常性维护更新;
(五)负责提供专业调查单位字典库和抽样框,协调解决专业间单位重复问题;
(六)负责名录库用户授权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供单位基本信息;
(七)负责对下级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统计局相关专业(司、处、科等)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名录库主管机构提供的专业调查单位字典库和抽样框,确定本专业年(定)报单位以及抽样调查的抽样框;
(二)将本专业各项调查所获得的单位变动情况、单位基本信息变更资料定期反馈给名录库主管机构。
第八条 各级统计局数据管理中心(或计算中心、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名录库主管机构的需求和统计业务发展需要,设计、开发和维护名录库系统软件;
(二)协助名录库主管机构做好利用周期性普查数据全面更新名录库,以及名录库日常维护更新的数据报送、接收工作;
(三)为名录库系统安全运行提供软硬件技术支持。负责对名录库管理系统及数据进行常规备份和存储。
第三章 名录库建设
第九条 名录库是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数据基础上建立,利用统计调查资料和相关部门的行政登记资料进行适时维护更新。名录库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成一个全国统一的、完整的、不重不漏且可动态维护更新的名录库。
第十条 名录库建设必须着眼长远、立足现状、统筹规划、稳步推进。2010年年底前,要建成和完善国家和省两级名录库模式,在此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分布式处理的全国一库模式,实现全国一库在线、分级管理、适时更新和信息***享。
第十一条 名录库建设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第一步,建好“三上企业”字典库,即从县级起逐级做好专业年(定)报统计调查单位与名录库的衔接、比对和核实确认工作。名录库主管机构和专业***同确认的调查单位作为专业调查字典库,以满足年(定)报工作需要。第二步,建好“三下企业”和非企业单位名录库,以满足抽样调查的需要。
第四章 维护更新
第十二条 名录库维护更新分为全面更新和部分更新。全面更新是指利用周期性普查形成的普查数据库对名录库全部单位进行更新。部分更新是指通过基本单位统计调查和各专业统计调查取得的单位变动情况、单位基本信息变更资料对名录库部分单位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更新。
第十三条 名录库的全面更新每五年一次,普查数据处理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利用基本单位统计调查部分更新由目前的半年一次逐步过渡到每季或每月一次,按调查制度规定时间完成;利用专业统计调查获得的信息部分更新每月一次,月报后20天内完成。
第十四条 通过基本单位统计调查更新名录库的主要流程是:
(一)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定期从同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得新增、变更、注销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并根据单位活动在地原则,逐级分解到下一级名录库主管机构直至县级。
(二)地方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按照单位活动在地原则,对新增单位进行调查,对变更和注销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
(三)上一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授权的维护人员,按照调查取得或核实后的名录库资料,在《全国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平台上,按权限更新名录库数据。
第十五条 通过专业统计调查更新名录库的主要流程是:
(一)各级有关专业与名录库主管机构***同在名录库中确定专业调查单位字典库,由名录库主管机构在名录库中对调查单位做出标记。
(二)各级有关专业按确认的调查单位字典库开展各项统计调查后,将调查获得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变动情况、单位基本信息变更资料反馈名录库主管机构。
(三)名录库主管机构授权的维护人员,根据专业反馈资料,统一在《全国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平台上按权限更新名录库数据。
(四)“三上企业”需要增加、变更或剔除时,由省级各专业核实主要证件及主要数据后,送交省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审定更新,并将有关证件复印件和名单报国家级名录库主管机构,以备抽查复核。
第十六条 对专业统计调查单位的增加、变更或剔除有争议的,由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定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协调和会审确认。
第十七条 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要建立健全名录库质量控制制度和专职人员岗位责任制,对维护更新等各环节的工作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加强单位基本信息的动态审核工作,并定期对名录库质量进行抽查和考核评比。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各项统计调查必须使用统一的名录库作为调查字典库或抽样框。不在名录库中的单位不得列入专业统计的调查范围。
第十九条 名录库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一律不得向外提供;非涉密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未经名录库主管机构同意,任何用户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通过名录库查询得到的资料。
第二十条 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可授权参与名录库维护更新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相关机构使用与其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范围相同的最新名录库数据。其他部门对单位基本信息的需求,需经统计局主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授权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统计局内部参与名录库维护更新的相关专业机构可查询、使用本级本专业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基层数据和汇总数据,包括屏幕浏览、存储和输出;其他机构可查询本级名录库的汇总数据,包括屏幕浏览、存储和输出,若需使用名录库基层数据,需经主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授权使用。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统计局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方面的规定,保证名录库数据在存储、传输、审核、汇总和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要建立系统运行及用户使用日志报告,依据用户授权目录对网上各类用户的行为进行监测,阻止非法用户进行数据存取;各级统计局数据管理中心应建立网络安全应急预案,保障系统运行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