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一般有如下规定: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发生电气火灾危险性、保护对象等级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有下列部分或全部监控装置组成: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需要检测电气火灾部位,确定采用独立式探测器或非独立式探测器。?应根据电气敷设和用电设备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形式与安装位置。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 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其依据的法规和规范有:国家标准GB13955-2005《电气火灾监控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第6部分,GB5004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1.1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