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依法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的过程中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如果,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消费者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
第七条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