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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有没有条例规定不允许安装电动玻璃入户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对安全出口、疏散门处的门的形式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对安全出口处的门规定如下:

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房,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60人且每樘门的副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外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电动玻璃门一般属于推拉门类,不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处。

扩展资料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4、除本规范第6.4.11 条第4 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5、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7、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 12955 的规定。

6.5.3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4、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5、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6、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8、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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