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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董事长违法放贷近69亿受贿1300多万获刑16年吗?

12月20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刘忠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同日,防城港市防城区原区委书记莫小林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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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刘忠

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一审宣判

12月20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刘忠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2007年至2013年,刘忠利用其担任柳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在柳州市商业银行、柳州银行办理贷款、入股柳州银行、承揽银行的营业网点装修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财物,***计折合1307.7283万元(其中920.2279万元未遂)。

此外,2010年至2013年11月,柳州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避银监部门监管,超授信集中度向中美天元集团旗下的公司签发各类贷款;刘忠作为柳州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亲自签发66笔,违法发放贷款68.7448亿元。

柳州中院认为,刘忠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刘忠身为柳州银行董事长,在柳州银行发放贷款过程中,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均应依法惩处。

鉴于刘忠绝大部分受贿系未遂,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等,法庭遂依法作出判决:对刘忠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10万元。对受贿款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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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防城区原区委书记莫小林受贿案一审宣判

同日,防城港市防城区原区委书记莫小林受贿案一审宣判。

12月20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防城港市防城区原区委书记莫小林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莫小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对莫小林退出的赃款20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法追缴未退出的赃款1187万元,没收上缴国库;没收莫小林违法所得,即坐落于东兴市河洲路21号1栋2单元2203号房产一套。

经审理查明,

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莫小林利用其先后担任防城港市商务局局长、防城港市防城区委员会书记、防城港市江山半岛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张某锋等个人和广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单位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梁某非法收受或索取上述个人和单位的财物***计15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