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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总则中有这样一条: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由此可见,仓库和公***建筑是在规范中属于不同类的建筑,因此,40000平方米的仓库应该不属于公***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