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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称为: Hebei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Modernistic Logistics。英文缩写为: HAML。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河北省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县物流协会,物流经营企业,第一产业、第二产业、服务业与物流业相关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自愿参加,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注册登记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全省综合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和国的宪法、法

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利益;坚持服务为本,履行职责,服务社会,创新发展,全心全意为政府、会员、行业、社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努力推进河北省现代物流业的改革与发展,提高物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法维护物流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 112号(河北省老干部活动中心 9楼);邮政编码: 05005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能和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执行党、国家、河北省委和省政府有关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企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出有关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和经济立法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积极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加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

(三)编辑出版《河北物流》,建立完善河北现代物流网站,向会员企业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咨询服务。

(四)开展会员企业内部统计和分析,收集行业信息,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负责行业信息发布。

(五)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家有关行业协会的委托。

1 、开展全省物流行业统计工作。

2 、宣贯国家标准《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 GB/T19680— 2005)。负责全省区域内国家 A级物流企业的申报、初审和现场评审工作。

3 、宣贯国家标准《通用仓库等级》( GB/T21072— 2007)和《仓储服务质量》( GB/T21071— 2007),负责全省区域内“中国通用仓库”星级评定和“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企业”资质申报、初审和现场评审工作。

(六)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种专业人员(包括初、中、高级物流师、采购师),提高物流产业的队伍素质。

(七)组织现代物流理论与实务研究,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会、论坛、专家学者报告会,不断提高物流企业的现代物流理论水平和流通经济理论水平。

(八)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经济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地区、行业、企业间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协作与交流,为企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提供服务。

(九)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建立和完善行业发展激励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部门授权,会同相关部门推荐、评选物流行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等,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十)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与行业内外非会员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为会员单位出具公信证明。

(十一)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单位企业做好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申诉、应诉、调查等工作。

(十二)宣贯国家和省物流标准,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

(十三)开展行业诚信活动。制定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等,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十四)承担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一)单位会员

本协会是由河北省境内物流经营企业、应用物流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组成的全省综合性行业组织。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单位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接替,并及时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备案。

1 、具有法人资格的各市、县物流协会和与物流行业有关的专业协会;

2 、具有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且不分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

3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公路、航空、水路、铁路、管道运输企业及管理部门,仓储企业,物流园区,海港、空港、内陆港,电子商务企业,与物流有关的工农业生产企业、商贸企业,邮政快递通讯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不分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

(二)个人会员

凡从事与物流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企业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自愿加入本协会或本协会的任一分支机构,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分支机构秘书处批准,即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物流业或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会长办公会议授权办事机构批复和发给会员证和牌匾。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协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经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所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本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重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所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的,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并提交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权利,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的,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并提交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所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正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 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 条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主持或委托副会长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处理会长、副会长委托交办的工作;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一)监事会设主席、副主席、监事;

(二)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监理;

(三)监事会成员列席本协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四)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捐赠及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存款利息;

(五)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举办经济实体的权益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为维持本协会工作正常运行和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发展事业所需要的必要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河北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按规定按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及聘用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 15日内,报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而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及河北省民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用于善后事宜或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 2011年 4月 26日经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