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对于电视台选择电视购物企业的资质要求,以及《广电总局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对于开办电视购物频道的条件: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选择市场信誉好、资金实力强、产品质量有保障的电视购物企业所投放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要严格审验在电视台投放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电视购物企业资质和条件:
(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3)具有不少于100个座席的呼叫系统、物流配送和结算系统;
(4)具有规范的产品保修、退货、投诉处理等售后服务制度和相应机构、人员;
(5)合作前三年内无商业欺诈和虚假违法等不良记录。自2010年1月1日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律不得播出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电视购物企业提供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被省级以上工商、卫生、药监等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或者被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电视购物企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5年内不得接受其投放的广告。
开办电视购物频道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
(2)当地人口较多,消费市场较大,开办机构实力较强;
(3)频道定位清晰,具有包括互联网络购物在内的完善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4)具有完备的节目审查、产品质量保证制度;
(5)具有必要的经营和管理专业人员;
(6)具有完善的商品开发、节目编播、信息管理、物流配送、呼叫中心、售后服务等系统的搭建方案;
(7)全国播出的购物频道的自有启动资金不少于1亿元,省级行政区域内播出的不少于5000万元,市地级行政区域内播出的不少于3000万元,启动资金须以现金出资,不得以无形资产、实物或场地等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