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自2000年4月18日起,启用全国统一式样和编号的林权证,
2000年4月18日以前已经颁发的林权证(山林权证、自留山证等)仍然有效。
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从1983年始至1998年止1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从土地承包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30年
以上两证均有法律效力,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谁更优先权。
具体可到当地土地和林地管理机关咨询,或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裁决。
以下资料供参考:
《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条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依次按照下列证据确认所有权:(一)集体土地所有证;(二)土地权属认定书;(三)家庭联产土地承包合同;(四)山林所有权证;(五)“四固定”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六)农业合作化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七)土地改革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同一起争议有多次处理结果的,以最后一次为准。
依据以上法规和规章规定,山林所有权证、土地权属认定书、集体土地所有证都是确定土地权属合法有效的重要证据,但是,按照 “由近而远”采用证据的原则,应当以集体土地所有证为依据确定土地权属。
因此,本案争议土地所有权归你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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