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领人除需提供创业者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按照以下人员类别提供相关材料:
(1)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提供毕业原件和复印件;
(2)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并标注为“就业困难人员”;
(3)农民工: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户口簿未体现是“农业”户的,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开具的农民身份证明;
(4)复员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证或复员证原件及复印件,若证件遗失,需提供相关有效身份证明;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近1个月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4.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5.申领人1寸免冠照片(三张);
一、申请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户籍地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下同)、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行政区域中无乡镇的可适当调整)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第二类:在第一项列举地区以外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有关地市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等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将县城镇、中心镇除外);
第三类:户籍地为第一项列举地区以外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二、办理流程
1. 申请单位准备齐材料后,前往承办机构服务窗口进行办理;
2. 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予以办理或不予办理的决定;
3. 审核通过后,经办人员按规定发放补贴,数据入库;
4. 培训机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