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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演出审批公示

是指在上海地区举办的各类演出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过审批并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

一、申请演出审批

在上海举办演出活动前,演出方需向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或其下属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提交演出审批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计划书、演员名单、节目单、场地租赁合同等。

二、审批流程

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演出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演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场地安全是否符合标准等。如有问题,主管部门将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演出方进行整改。

三、公示演出信息

经过审批并获得许可的演出活动,其相关信息将在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或其他指定渠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演出名称、时间、地点、演出单位、演员名单等。这一步骤旨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方便观众了解并选择自己感兴趣的演出活动。

四、监督与管理

在演出活动进行期间,主管部门将对演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演出活动按照审批内容和要求进行。如发现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

上海演出审批公示是确保演出活动合法、规范和安全的重要措施。演出方需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经过审批并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演出信息,并在演出期间进行监督检查。这一流程旨在保护观众和演出方的权益,促进上海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八条规定: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二)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场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或者侮辱、诽谤民族的;

(四)宣扬邪教、迷信的;

(五)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九)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