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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一、禁止携带物品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配用子弹。

3.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等。

4.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彩弹枪、火药枪等。

5.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1.弹药:炮弹、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管、震源弹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以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它器具类

1.依据公安部制定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1.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1.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1.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1.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1.6、符合上述标准的陶瓷类刀具。

2.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依据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3.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防卫器、弓、弩等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4.射钉弹、发令枪等含火药的制品。

5.菜刀、砍刀、美工刀等刀具,锤、斧、铲、锥、镐等工具,武术、工艺、礼品的矛、剑、戟等,以及其它可造成人身被刺伤、割伤、划伤、砍伤等的锐器、钝器。

6.警棍、手铐等军械、警械类器具。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及其专用容器。

2.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及其专用容器。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五)毒害品

包括:氰化物、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六)腐蚀性物品

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者注有碱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品。

(七)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传染病病原体

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公***安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物品

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

注:《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四条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十一)携带充气气球、运货平板推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操控移动、滑翔、飞行的玩具模型及其他物品,施放风筝;

二、乘客限量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及数量

(一)酒类及液体类

未开封的白酒、红酒和罐装啤酒等各类瓶装酒不超过2000ml可携带;

玻璃瓶装啤酒和散装白酒禁止携带进站乘车;

乘客随身携带的水杯、矿泉水、饮料、牛奶、稀粥及成箱同类液体等液体都需接受检查。

(二)大件行李、物品类

体积超过30cmX40cmX50cm长度超过160cm质量超过30kg不可携带。如:洗衣机、冰箱、长杆等。

(三)器具、玩具类

滑板车、扭扭车、轮滑鞋等可携带乘车,但严禁在站内及车厢内使用;

玩具枪、具有杀伤力的玩具、带有各种警报声音的器具禁止携带;

充有液体的玩具手枪需把水枪内液体倒出方可携带。

(四)动物类

各类宠物(导盲犬除外)、活禽、甲虫、昆虫等及未有严密包装的鱼、虾、蟹等海鲜类不可携带。

(六)易燃类生活用品

摩丝、发胶、染发剂、衣领净、光亮剂、香水、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单品不得超过600毫升,累计携带不得超过1000毫升。打火机(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不超过5支,安全火柴不超过10盒。

其他易影响轨道交通秩序及易污损站、车环境的物品。

(七)以下物品可限带2件以下

医用氧气袋(凭医院等有效证明、身份证明登记后可带)、硅胶、地板蜡、樟脑、仿真儿童玩具刀(木制和塑料制品)。

(八)其它限带物品的种类与数量根据运营安全的实际需要予以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