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用品清洗消毒的卫生管理,保证消毒质量,防止疾病传播,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用品清洗消毒活动、提供公***用品清洗消毒服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品是指公***场所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非一次性用品、用具、工具。本办法所称公***场所是指:
(一)《公***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场所;
(二)保健按摩场所;
(三)照相馆、服装出租店;
(四)电脑网吧。第四条 本市公***用品清洗消毒实行分类指导、分类要求、分类管理。第五条 本办法公***用品分为一类和二类。
一类公***用品是指:
(一)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洗浴场所、保健按摩场所、理发店、生活美容店的餐布 、毛巾、浴巾、垫巾、床上卧具、浴衣(裤)、围布、围巾、脸巾等非一次性纺织公***用品;
(二)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洗浴场所、保健按摩场所、生活美容店的脸盆、提桶、 洗漱池、浴盆(缸)、抽水马桶、拖鞋等公***用具;
(三)理发店、生活美容店、洗浴场所、保健按摩场所的理发、美容、修手(脚)、掏耳等 公用工具;
(四)照相馆、服装出租店使用、出租的婚纱、服装;
二类公***用品是指:
(一)公***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
(二)公***交通工具的座椅布套、座位头片等;
(三)室内文化娱乐场所的游艺设施;
(四)电脑网吧的电脑键盘、鼠标;
(五)商场、超市的购物篮、手推车。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公***用品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用品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环保、旅游、质监、交通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用品的卫生管理工作。第二章 一类公***用品清洗消毒管理第七条 公***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公***用品,满足公***用品更换和清洗消毒周转的需要。第八条 一类公***用品提供给每位消费者使用后,公***场所经营者必须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公***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相应的卫生要求,方能再次使用。第九条 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提供给连续住宿一天以上的旅客使用的公***用品的清洗消毒,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毛巾、脸巾、浴巾、垫巾、拖鞋等洗浴用品,每日更换并清洗消毒;
(二)脸盆、提桶、洗漱池、浴盆(缸)、抽水马桶等用具,每日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三)床上卧具每七天至少更换一次,进行清洗消毒。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的床上卧具更换按旅游业规定执行。第十条 公***场所内设公***卫生间的洗手池、抽水马桶,每日至少清洗消毒一次。第十一条 理发店、生活美容店、洗浴场所、保健按摩场所必须配备理发、美容、修手(脚)、掏耳等公用工具的专用消毒设施。提供非一次性拖鞋供消费者使用的公***场所,必须设置拖鞋消毒浸泡池等消毒设施,专用于拖鞋清洗消毒。第十二条 理发店必须配备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消费者使用的专用理发工具。专用理发工具每位消费者使用后立即清洗消毒,消毒后标注标记,单独存放。第三章 二类公***用品清洗消毒管理第十三条 公***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空调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制定预防空调系统传播疾病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维护和清洁工作。第十四条 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按照卫生部《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国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场所经营者必须立即关闭空调系统并进行清洗消毒:
(一)空调系统冷凝水中检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的;
(二)空调系统空调送风中检出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的;
(三)经卫生检测,空调系统污染程度达到严重污染指标的;
(四)国家、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空调系统清洗消毒后,经检测与评价合格,方可重新启用。第十六条 公***交通工具应当定期进行清洗。设有非一次性座椅布套、座位头片的,经营者至少每三天更换一次,并进行清洗消毒。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可对非一次性座椅布套、座位头片清洗消毒频次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