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水利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全省水利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省和跨市地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点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水质监测公报;管理全省水文工作。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向水域排污新建和扩建排污口应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各市地间的水事纠纷;受省政府委托协调处理省际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指导水库库区移民扶贫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编制、审查省内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监督实施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较大河、湖、库及河口滩涂、海堤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市地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人畜饮水、节水灌溉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十一)组织指导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区划、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承担省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较大河、湖、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