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身份证的办理方法如下:
1、申领人本人携带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照相点免费采集数码相片;
2、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填写《人口信息核对表》,核对人口信息;
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4、人口信息正确无误,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5、申领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6、领取证件。
办理身份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等其他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件;
2、个人承诺书,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有效期六个月,省内户籍申请人年满16周岁后,在本市申领过居民身份证,2年内再次办理时无需提供;
3、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陪同申领,6周岁及以上须现场采集指纹信息,6周岁以下自愿采集指纹信息;
4、体现监护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其他监护证明材料;
5、属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如申请人因整容后与系统历史图像存在明显差异的,应提供加盖来源单位公章的整容医学诊断证明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申请办理身份证的需要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明和材料,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