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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一)中心城区;

(二)中心城区之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

(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二)桥梁、广场、隧道等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

(三)道路、公***绿地、水域等公***开敞空间;

(四)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

(五)公***汽车车身等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公***空间和在地面轨道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向不特定公众发布广告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应该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招牌的,应该符合招牌设置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建设、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六条 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区(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城乡规划、市容市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第九条 规划、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范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要依据。

规划、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地名标志物的;

(三)妨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四)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救援的;

(六)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七)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八)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九)法律、法规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除公***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外,禁止利用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等其他地面市政设施新设置户外广告。原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并将市政设施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