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寿山石雕的保护,继承和弘扬闽都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寿山石雕刻技艺的保护、传承、传播和利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寿山石雕刻技艺,是指以福州北部山区寿山村等地出产的寿山石为原料,经过解石、相石、打坯、凿坯、修光、磨光等步骤,融合圆雕、钮雕、薄意雕、镂空雕、浮雕、镶嵌等技法,进行作品创作的艺术表现方法。第四条 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寿山石雕刻技艺保护工作的领导,编制寿山石雕刻技艺保护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寿山石雕刻技艺保护工作机制,促进寿山石雕产业发展。第五条 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下列寿山石雕刻技艺保护工作:
(一)寿山石雕刻技艺的调查、记录、整理;
(二)寿山石雕行业人才的培养;
(三)寿山石雕刻技艺的研究、交流、宣传、展示、竞赛等活动;
(四)寿山石雕文化综合产业基地和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
(五)奖励寿山石雕刻技艺发展与创新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寿山石雕刻技艺保护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寿山石雕刻技艺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文化和旅游、财政、教育、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同做好寿山石雕刻技艺保护工作。第七条 市寿山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其对寿山石雕刻技艺保护的组织和桥梁作用,整合行业力量,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组织技艺培训,开展研讨交流,促进寿山石雕刻技艺的传承和发展。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寿山石雕刻技艺的调查整理工作,综合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技术手段,建立寿山石雕刻技艺档案数据库。
数据库应当收录寿山石的品种分类、雕刻工具工序、雕刻技法、艺术流派、名家大师等各类档案资料,并向社会公开。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寿山石雕刻技艺示范工作室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寿山石雕刻技艺示范工作室应当完整保存所掌握的雕刻技艺,通过师徒传承、家族传承等形式培养后继人才,积极开展新工艺研究,传承寿山石雕刻技艺。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寿山石雕刻技艺示范工作室予以资金支持,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定期开展考核评估。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人才评价标准,规范寿山石雕从艺人员职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认定、评审工作,完善人才培养体系。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工艺美术大师、工艺美术名艺人等参与寿山石雕刻技艺教育教学,开展理论、技艺研究,选送中青年从艺人员参加专业深造、培训。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雕刻技艺与美学教育相结合的寿山石雕人才培养机制,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寿山石雕刻技艺相关专业或者专业方向,与寿山石雕生产企业联合建立人才实训基地,支持专业教师参加行业交流活动。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与寿山石文化品牌影响力相适应的寿山石雕文化综合产业基地。
寿山石雕文化综合产业基地应当统一规划建设生产创作、展示交易、文化交流场所。通过宣传推介、招商扶持等措施,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入驻寿山石雕文化综合产业基地。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寿山石资源所在地规划建设寿山石雕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发寿山石雕文化旅游资源,支持寿山石雕产业与乡村振兴、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博物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等文化机构设置寿山石雕专区,用于展示寿山石品种石、雕刻工具、雕刻技艺、代表性作品,宣传寿山石雕文化。第十六条 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公园、景区、特色街区、机场、火车站和公益广告牌等公***场所和公***设施,宣传寿山石雕刻技艺和文化。
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开展寿山石雕的宣传活动,普及寿山石雕刻技艺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