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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厂是个人的还是政府的?

没有法律规定垃圾处理厂属于国有企业,一般都属于个人或者合伙、合股办的企业。

根据市场化程度的浅深, 在城市垃圾服务中存在以下几种运营模式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企业化运作、服务合同、管理合同、租赁合同、特许经营、公私合资企业以及用户和社区自助几种方式。

国有企业模式是由政府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 设施运营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地方和集体企业实施企业化管理川。通过事业单位转制, 使其获得独立的财政预算, 拥有财政自主权, 自主管理并实施企业化运作, 以提高效率并更好发挥政府对资源的管理职能。

但由于政府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并可控制企业, 管理中就不可避免出现行政干涉, 不利于企业的市场化经营。

扩展资料:

污水处理厂能享受的优惠

首先,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规定,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公***污水处理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如果该厂还有污水处理项目之外的其他收入,则按照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要求,减免税收入与非减免部分要分别单独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再次强调了相关收入要单独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今后5年内结转抵免。

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列举了城市公***污水处理可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4种专用设备:膜生物反应器、紫外消毒灯、污泥浓缩脱水一体机、污泥干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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