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103号)第27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提(运)单;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进出口许可证件;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海关应当留存进出口许可证件的正本,其余单证可以留存副本或复印件。”企业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在申报时向海关提供报关单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供海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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