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诸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崔英杰的委托,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担任崔英杰的辩护人。在发表辩词之前,请允许我们对受害人李志强的不幸遇难表示哀悼。无论现行的城市管理制
度是多么的不近情理,李志强都不应该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如果李志强的家属今天在场,也请您们能够接受我们
作为辩方律师的诚恳致意。
针对起诉书和公诉人方才发表的公诉词,结合今天的
法庭调查,我们发表以下意见,为崔英杰辩护。
一、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妨害公务
妨害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明知阻碍之人是在依法履行职务或职责;客观上该人员也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该机关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拥有合法授权的适格的国家机关。我们认为,本案中崔英杰实施了妨害的行为,但其妨害的并非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