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笔记!查封小公司股权还有用吗?
查封小公司股权实务问题:诉讼实务中,针对小公司的股权,无论是保全查封还是执行查封似乎都成了鸡肋:不查封吧,它也算一块资产;查封吧,执行很难推进,变现也困难重重。从执行法官的态度看,有些会表明不好执行“劝”你收手;也有些直接作出“终本”(解释下:“终结本次执行”,即执行不了)。
查封小公司的股权还用吗?答案是:有。接下来分享两个案例,以及具体操作。
从两宗案件说起。
1.福田法院代理过一宗案件,我们代表原告查封了被告的财产,账户/车辆/房产/股权,一个都不能少。开始时对方气势很劲,后来形势直转而下,对方急切地愿意妥协、调解。后来得知,该被告(股东)的公司申请了银行贷款,贷款到期要续贷时,银行从公开系统上查到了公司股权被封,继而查到有涉诉案件,因此对于续贷有所顾虑;而对于生产型的企业来讲,抽贷就是要命,故对方才愿意让步谈判。
2.另一宗案件是:查封的股权相关的公司,业绩并不起眼就是普普通通的一枚小公司,然而,在被查封股权后对方愿意与我方商谈,其原因为,包括该公司在内的上级公司已经被统一打包为上市公司所收购。如果届时任一家公司的股权有瑕疵,不能如期交易,则该违约损失对于股东来讲比该诉讼案件争议的利益更大。
具体操作。
1.程序上:查封公司的股权,除了在工商档案上封住,还需要给标的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于法院来讲审案数量大,程序上做到及格已经是ok了,师仍需要盯着让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到公司处,让公司的其他股东了解。对于资金链很紧张,对外有多个债权人的,作为债主建议早一点做首封来冻结股权。
2.股权的处置价:
在涉及到股权处置时,法院会征求双方意见--要么委托第三方评估;要么双方议价,从而来确定股权处置的参考价。此时,作为代理律师应当协助客户尽可能的收集股权标的公司的资料,此时法院对股权标的公司之经营状况的审查,更多是形式审查义务。因此,需要指导当事人多做一些工作,从多个维度来确定股权处置的参考价。
3.垫付委托评估费用:申请执行人拒绝垫付委托评估费用的,涉案股权会被视为无处置价值而不予处置;申请人不同意接受流拍后的抵债方案但同意垫付相关评估费用的,股权评估价值在去除经初步估算优先支付的委托评估费、拍卖辅助费、执行费用后,申请执行人无法受偿或受偿金额过少的,则法院可判断此次拍卖为无益拍卖,涉案股权不具有处置价值。
3、法院力度。
1.目标公司有明显拖延或阻碍评估行为的,法院应依法向目标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评估资料,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谈话,告知协助执行单位的义务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督促其尽快完成评估协助工作。
2.针对目标公司恶意处置资产导致股权价值贬损的问题,法院可在冻结股权时即对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目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故意作出损害股权价值的行为,并约谈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明示法律规定及相应后果。若目标公司不予配合,法院应立即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4、交易前的工作。
交易前的风控措施一个都不能少,比如:保证担保、房产抵押、债的加入,还有就是股权质押。股权质押登记后,作为优先权人的质权人在碰到对方无力还钱的时候,会从容一点,多一层保障。此外,在质押登记后也需要动态管理与跟进,掌握标的公司的最新经营情况,即判断股权还值不值钱、有无市场变化。总之,优先受偿权是最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