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备报废的条件是什么
1、设备报废的条件如下:
(1)超过经济寿命和规定的使用年限,由于严重磨损,已达不到最低的工艺要求,且无修理或技术改造价值者;
(2)设备虽然没有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但由于严重损坏,不具备使用条件,而又无修复价值者;
(3)影响安全,严重污染环境,虽然通过采取一定措施能够得到解决,但在经济上很不合算;
(4)国家强制淘汰的高耗能设备;
(5)因为其它原因而不能继续使用,也不宜转让给其它企业,又无保留价值的设备。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二、报废车强制报废的标准是什么
1、达到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的;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