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法定名称为北京周易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周易研究、教学工作的专家学者,以及具备一定周易学术研究水平的各界人事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社会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宏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易学研究事业的不断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传统文化的一系列方针、政策;
(二) 搜集、整理有关周易风水及姓名文化研究的书刊和文献资料,及时了解、收存国内外周易风水及姓名文化研究的学术信息和研究成果。
(三) 不定期的在国内外组织中国风水学学术讨论或报告会等非盈利的学术活动,旨在传播中华智慧文明,弘扬祖国周易风水文化。
(四) 组织举办周易风水及姓名文化学术讲习班、培训班,普及周易风水及姓名文化知识,引导广大易学爱好者正确进行周易风水及姓名文化研究;
(五) 编辑出版周易风水及姓名文化研究成果论文集和相关书刊,并免费或象征性收取成本费向世界各地赠阅、发行。
(六) 正确引导周易风水及姓名文化科学发展,剔除糟粕汲取精华,破除封建迷信思想,用周易风水及姓名文化科学知识为企业及个人家庭提供咨询服务,使祖国传统周易风水及姓名文化确有实效的为现代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七) 通过本会平台,向国内外各界推荐优秀周易风水及姓名文化学人才,使周易风水及姓名文化学人才有发挥的博大空间。
(八) 资助周易风水及姓名文化方面取得成就以及科学弘扬祖国周易风水及姓名文化的人士,帮助有实际困难的科学研究周易风水及姓名文化者解决难题,并不定期向社会提供捐助。 第五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有两名理事推荐;
(三) 有理事会授权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期满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议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事会表决通过,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社会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成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认真妥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