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6月3日起,乌鲁木齐市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以及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等,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这是新颁布的《乌鲁木齐市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的。
据了解,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均要执行新《规定》。自新《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等建筑工程及构筑物,应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还包括,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毫米的落地窗;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吊顶;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公***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以及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等。
在新《规定》实施前已竣工使用的建筑物,安装使用玻璃及相关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在规定实施之日起2年内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其达到安全玻璃的技术要求。
乌鲁木齐市建委希望广大市民监督规定的执行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拨打联系电话:0991-4637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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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玻璃,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单片半钢化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新疆都市报 满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