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英启案判决结果如下: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强、岳某死刑,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冯某(女)有期徒刑十六年。
案情如下:
2015年11月10日,章英启在宜宾市南岸雪绒花园高档小区住所电梯内被绑架。主谋为与伊力集团一墙之隔的宜宾县(现叙州区)柏溪镇居民刘强。
被绑架后,章英启被绑匪捆绑,装进一只大纸箱,经小区电梯运送至地下车库,被带至宜宾市翠屏区赵场镇金沙江边一处偏僻民房囚禁。刘强等四名绑匪向章英启勒索1亿元。
为了让章英启就范并防止其报案,刘强等人从宜宾城区建设路找来一名“失足女”,以凶器威逼章英启参与将该名“失足女”残忍杀害,绑匪拍摄视频作为证据。随后,章英启在答应支付赎金后被释放。
11月11日凌晨4点,章英启前往宜宾市公安局报案,称其被4名绑匪胁迫杀人并录像作为威胁,以此要求他支付1亿元赎金。宜宾警方迅速采取行动,抓捕刘强等人。就在章英启报案期间,绑匪头目刘强安排手下人员,在民房后院内将受害女子尸体焚烧为灰烬。受害人骨灰混合煤灰等,被绑匪抛弃于金沙江边。案发当日中午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强、岳某、陈某、冯某落网。
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强、岳某死刑,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冯某(女)有期徒刑十六年。
该案判定章某是否承担责任的要点,在于章某被胁迫杀害按摩店员工时,是否成立紧急避险,意志是否自由。
根据犯罪构成的两要件理论,犯罪包括违法构成要件和责任构成要件。章某杀人的行为,从形式上看,符合构成故意杀人的主体和行为要素,但关键在于判定其是否有违法和责任阻却事由,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或犯罪嫌疑人胁迫章某杀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间接正犯。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